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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将惠及我市各类优抚对象近4万人。
日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提高约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约40%。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每人每月37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200元。年满60周岁农村籍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该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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