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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大数据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转载 weihaidi.com2025/11/13 09:47:0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数字威海 作者:数字威海 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威海市大数据局 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威数发〔2025〕25号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259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级数字化专项资金管理,威海市大数据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威海市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大数据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2日


威海市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

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释放数据价值加力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5〕91号)、《关于深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威政办发〔2025〕9号),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威海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9〕4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专项扶持、重点培育原则,突出对重点领域的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与高效性。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大数据局各司其职、协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筹集与拨付、财政监督等工作,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

市大数据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重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实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项目公示以及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扶持领域、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支持标准


第六条  支持数据企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

1.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剥离数据业务,设立数据业务独立经营主体,且经营状况良好。

2.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筛选具有市场潜力的数据技术和服务创新项目,成立初创型数据企业。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数据技术推广应用中心、数据企业孵化中心。

3.为5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提供数据应用、数据标注或数据安全服务,数据服务相关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0%的数据应用企业、数据标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

4.为5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提供数据咨询、数据保险、数据公证、合规认证、安全审计、质量评估、资产评估等全链条数据服务的传统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市场主体即可申报该项奖励资金。

(二)申报材料

1.数据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数据企业奖励资金申报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无违规记录承诺书;

5.申报数据应用企业、数据安全企业、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奖励的企业还应提供服务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支持标准

市大数据局按程序组织评审,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定,单个主体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主体仅可享受一次本项奖补。

第七条  支持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一)申报条件

1.支持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争创省级以上数据领域相关产业试点、示范。

2.支持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争创省级及以上数据领域产业园区、集聚区。

3.支持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招引六大类数据企业,为数据企业提供便利政策,打造数据产业集群。

(二)申报材料

1.数据产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数据产业奖励资金申报书;

3.各区市招引数据企业合作协议、入驻证明等;

4.已通过省级及以上认定、试点的证明文件;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1.对成功争创省级及以上数据领域试点、示范的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同一试点、示范只奖补一次)。

2.对获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数据领域产业园区、集聚区的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同一认定只奖补一次)。

3.对招引数据企业数量、规模、成效突出的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支持数字化转型项目

(一)申报条件

入选省大数据局向国家数据局推荐的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名单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数字化转型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数字化转型项目奖励资金申报书;

3.入选省级数字化转型试点推荐名单的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无违规记录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市大数据局对入选省级推荐名单的项目进行专项奖励。单个项目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获国家或省奖补资金的项目不重复进行奖补)。

第九条  支持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应用

(一)申报条件

1.入选省大数据局向国家数据局推荐的高质量数据集名单、“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名单。

 2.入选省高质量数据集、省“数据要素×”应用场景。

(二)申报材料

1.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应用奖励资金申请表;

2.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应用奖励资金申报书;

3.入选省级推荐名单、省级高质量数据集和应用场景的证明;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无违规记录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1.市大数据局对入选省大数据局向国家数据局推荐的高质量数据集名单、“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名单的数据集和应用进行专项奖励。单个数据集和应用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国家专项奖补的不重复进行奖补)。

2.由市大数据局对入选省级高质量数据集、“数据要素×”应用场景进行奖励。单个主体每年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获省级及以上奖补的不重复奖补)。

第十条  支持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

(一)申报条件

1.入选省大数据局向国家数据局推荐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荐名单的项目。

2.支持企业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联网、数据元件、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等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二)申报材料

1.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申报书;

3.入选省大数据局向国家数据局推荐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荐名单的证明;

4.其它项目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无违规记录承诺书。

(三)支持标准

1.市大数据局对入选省大数据局向国家数据局推荐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荐名单的项目进行专项奖励。单个项目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获国家专项奖补的项目不重复进行奖补)。

2.由市大数据局对申报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审,对项目进行奖补。单个主体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省级奖补的不重复奖补)。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定和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意见,批复下达专项资金。市大数据局应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申报时间和申报条件,印发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提前在官方网站进行发布,确保相关企业、单位及时获取信息。

第十二条  各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市场主体(项目)申报、初审,重点审核条件是否符合、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真实等情况。市场主体(项目)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以正式文件报市大数据局。

第十三条  市大数据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各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主体(项目)申请材料,予以退还。

第十四条  需组织专家对申报市场主体(项目)进行评审的,要按照“随机抽取、利益回避”的原则选取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完成后,评审结果提报市大数据局集体研究,确定政策支持名单,对已享受过同类市级财政奖补的项目予以调整。研究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政策支持名单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市大数据局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等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市大数据局在年度预算中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十九条  各区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资金下达拨付至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大数据局应履行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责任,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分别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及各区市、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申请企业(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按照“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的原则,对在威海市域范围内的园区经营主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凡符合政策要求和相关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后补助的方式,原则上用于扶持符合政策要求和相关条件的有关市场主体(项目)。

第二十六条  企业被信用中国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近三年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均不予以支持。对《威海市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实施方案》(威财资环〔2022〕2号)中“不予支持”范围内的六类企业,均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相关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准备原件、复印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威海市财政局和威海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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